释义 |
法律主观: 征地补偿标准 由 土地补偿费 和 安置补助费 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 征地补偿费用 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同时,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 农村集体土地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此次调整遵循统筹兼顾、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现行补偿标准水平,调幅适中、横向平衡、程序合法和平稳过渡等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水田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3万元亩,调整幅度原则上控制在20%~30%,原补偿标准低者调整幅度适当就高,原补偿标准高者调整幅度适当就低等原则把握,缩小县(市、区)之间的差距,使调整结果趋于平衡和合理。以水田为基准进行测算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提高了6755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提高了4525元亩;林地及其它农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提高了2364元亩;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提高了1351元亩。增幅均为2 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