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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西赣州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江西赣州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和拆迁政策。土地补偿费按照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安置补助费则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青苗补偿标准则根据季产值的三分之一或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结果在10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江西赣州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和拆迁政策,请允许我为您提供以下信息。
    一、土地补偿费
    根据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通常为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救济?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拆迁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江西赣州地区的征地拆迁评估结果异议处理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当事人异议处理:被征收土地的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进行复核,如确有错误,将及时更正。
    2. 复核结果告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复核结果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当事人有权再次提出异议申请。
    3. 专家评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评估结果的最终依据。
    4. 决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复核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当事人意见,对评估结果进行最终确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5. 执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土地进行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在江西赣州地区,征地拆迁评估结果异议处理方式应遵循上述法律程序。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有异议,及时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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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