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人共有小区的物业用房公用设施 |
释义 | 共有小区的物业用房和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能随意处置或改变用途。物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工程设施和居住设施,如供电、供水、停车场、会所等。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建筑物及其设施,接受业主监督,配合政府的管理措施。《民法典》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执行。 法律分析 一、什么人共有小区的物业用房公用设施 小区的会所、物业用房、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处分或改变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物业园区配套设施都有什么 物业园区的配套设施一般都有: 一、配套工程设施: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弱电系统、供热系统、燃气系统、安防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电梯系统、楼宇避雷系统。 二、配套居住设施:花园、绿地、甬道;户外健身场地、器材;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排水设施;停车场、停车库;会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信报箱。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 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结语 物业用房和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用途。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也属于业主共有,除非是城镇公共道路或城镇公共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各种工程设施和居住设施,如供电、供水、供热、燃气、安防、停车管理、电梯、楼宇避雷系统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根据业主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监督,积极配合政府的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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