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
释义 |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人防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高人防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指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两大部分资产。包括中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人防建设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中央、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专项用于人防建设的资产。人防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3、人防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向上级人防空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效益; 5、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界定、变更、纠纷调处和资产的使用、设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或财政部门,制定全国人防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的形成、使用管理以及现状和产权变更等情况的调查研究,监督和检查; 4、组织对人防系统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管理工作; 5、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人防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变更、报损、报废进行审批; 6、领导、组织全国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理论研究、业务培训、日常管理; 7、对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和报告工作; 8、办理与人防国有资产有关的其他事宜。 综上所述,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要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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