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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的终止与犯罪中止有什么区别?
释义
    本文探讨了犯罪中止和犯罪终止的区别。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法院因特殊原因需暂停执行程序,而终止则是指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继续或无必要继续执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限限制,而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只有出于违法行为者意志原因导致的犯罪未遂,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审理刑事案件时,司法
    法律分析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终止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未对案件进行终结,而终止则意味着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
    (三)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否则,如果是行为人感到时机不利,暂时停止进行犯罪而等到适当时机再实施,那就不是彻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进行的暂时中断。所谓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
    只有是出于违法行为者意志原因导致的犯罪未遂,才有可能构成犯罪中止,而犯罪终止一般包含所有可以使得犯罪形态不在发生变化的情形。也即犯罪终止包含犯罪中止的情形。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要确定终止后具体的犯罪形态。
    拓展延伸
    犯罪终止的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从而终结诉讼程序并释放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终止的原因可能包括犯罪证据不足、犯罪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案件涉及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案件发生在过去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情节轻微等。
    犯罪终止对司法程序有着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它可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在公正、公平的程序下得到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犯罪终止也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被错误逮捕或拘留的人得以恢复自由。
    在实际操作中,犯罪终止的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对于犯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可能会宣布无罪释放;对于犯罪人已死亡的案件,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遗产继承等事项处理;对于涉及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相关国际法或条约进行处理;对于案件情节轻微的案件,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总之,犯罪终止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种重要的处理方式,它对维护司法公正、节省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犯罪中止与犯罪终止的区别在于产生条件、中止与终止在法律效力上的差异以及结果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未对案件进行终结,而终止则意味着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而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犯罪中止必须具备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条件,并且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只有是出于违法行为者意志原因导致的犯罪未遂,才有可能构成犯罪中止,而犯罪终止一般包含所有可以使得犯罪形态不在发生变化的情形。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要确定终止后具体的犯罪形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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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