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
释义 |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因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惟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 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应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对于第三人在原物价格限度内有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第三人仍须于受领人免除义务范围内,负返还的责任。 一、不当得利有哪些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二、现存利益返还范围 (一)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 (二)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三)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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