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公字[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2-26 日期:2000-2-26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福州市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可否依照〈〉定性处罚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6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业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范的提供供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对安装20安培及以上电能表的用户加收50元的 低压接户改造费 ,对拒绝交纳该笔费用的用户,不予安装电能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