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破产财产的概念、范围以及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的相关知识。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企业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情况下,人民法 法律分析 一、破产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1. 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什么是公司破产 公司破产,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三、公司破产后果有哪些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拓展延伸 破产财产清算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点、评估、拍卖或分配等程序,以偿还债务和清偿债务人剩余财产的过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破产财产:首先需要确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等。 2. 进行财产评估: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为后续的清算程序提供依据。 3. 进行清算申报:债务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其全部财产,并说明其债务情况。 4. 进行清算程序: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报情况,制定清算方案,包括清算方式、清算费用等,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 5. 进行财产分配:根据清算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清偿债务人和剩余债务人的债务。 6. 进行债务人剩余财产处理:对于破产企业未清偿的债务,需要进行剩余财产处理,包括变卖或分配等。 7. 报告与公告:最后,法院需要发布清算报告和财产清单,宣告破产企业的破产。 破产财产清算程序是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的,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破产财产清算过程中,需要确保清算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以保证破产企业的财产能够得到有效清偿。 结语 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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