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羁押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可延长,最多不超过一个月或二个月。特殊案件包括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延长期限需要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超过二个月。但是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或者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超过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拓展延伸 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 羁押期限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羁押的时间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期限应当尽量缩短,确保合法、正当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具体的羁押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分为逮捕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羁押期限。逮捕羁押期限最长一般为30日,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7日。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最长一般为7个月,但在特殊案件中可以延长至13个月。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案件的公正审判,合理确定羁押期限。同时,也应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监督,确保不超过法定期限,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合理确定羁押期限,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重要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期限应尽量缩短,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在特殊案件中,如重大复杂案件或取证困难案件等,羁押期限可以适度延长,但应经合法程序审批。法院应权衡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案件的公正审判,确保羁押期限不超过法定限制,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同时,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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