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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证据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释义
    《高法解释》和新法第54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规定,但是新法第54条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从言词证据扩大到了物证、书证,以保证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分析
    1、《高法解释》第61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新法第54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变化:
    将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从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拓展到了物证、书证。
    拓展延伸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及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违背正当程序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合法性。排除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取证等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主要体现在合法性审查、合法性抗辩和合法性证明三个方面。同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并非绝对,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和特殊情形。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权衡各种因素,判断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合法性。
    结语
    根据《高法解释》第61条和新法第54条的变化,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从言词证据扩展到了物证、书证,进一步保障了司法公正。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涵盖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取证等情形。然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并非绝对,具体案件中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权衡,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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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1: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