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 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 非农业户口 的,农转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