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申请廉租房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和申请流程。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和个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收入和户口等。申请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受理、初审、复核和公示等步骤。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申请。最终的配租结果需要经过市和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住房保障窗口公示和批准。 法律分析 成都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分为家庭和个人两大类。对于家庭申请者,必须满足两人在场,主申请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需要是成都五城区正式城镇户口,家庭年收入低于3.4万元且无房。而对于个人申请者,则需要年满3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成都市五城区正式城镇户口,个人年收入低于2万元,单身且无房。 二、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4.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 7.其他相关证明: 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申请人为非户主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所在地要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属精神病患者,在医院就医的因无法提供身份证证件,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属未成年人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未办理身份证者,户口簿能体现即可; 所承租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经户口所在地和所承租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共同出具证明。 三、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申请(5个工作日处理,并出具收件单和受理通知书); 2.通过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通过调查出具初审意见并公布(公告10日),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反馈建设部门,符合条件的,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将配租意见和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住房保障窗口; 4.公示和批准,市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县区建设局。一定要带齐所有证件。 四、申请地址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单位)和镇(街道办) 五、廉租房房源 1.各区自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2.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购、建的住房。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和《廉租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廉租房是为了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而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符合相关条件,如收入、住房面积等。 申请人应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廉租房租赁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月支付租金。 廉租房租赁期限为5年,自承租之日起计算。租赁期满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会根据市场租赁情况和房屋品质评估结果,对房屋进行评估,并重新确定租金。 此外,廉租房申请还涉及到房产中介机构的参与。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并不得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 在廉租房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不实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将面临法律制裁。 总之,廉租房申请流程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廉租房租赁活动的监管,确保廉租房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结语 成都廉租房的申请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审核和公示批准等步骤。申请人需要提供廉租住房申请表、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申请流程分为5个工作日处理并出具收件单和受理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反馈建设部门,符合条件的,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将配租意见和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住房保障窗口,公示和批准,市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县区建设局。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房源包括各区自有的廉租住房房源和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购、建的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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