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服行政机关可申请行政复议吗 |
释义 |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受理,因涉及到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等因素的问题,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结合《行政复议法》第6、9、10、11等规定可知,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因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进行权利救济。 一、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复议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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