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撰写死亡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死亡证明是根据不同情况由医疗卫生单位、居(村)委会、公安司法部门或殡葬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开具死亡证明需要基层组织出具证明、户口本和家属身份证,公民死亡后需持死亡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对于暂住地死亡的情况,需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处理来历不明或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相关部门联系。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开具死亡证明所需的材料 1、基层组织(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死亡证明; 2、户口本; 3、家属身份证(去办事家属)。 三、死亡证明开具的流程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 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 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结语 死亡证明是确定公民死亡的重要证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凭借医院、居委会、公安司法部门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申请。申请死亡证明需要提供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户口本以及家属身份证等材料。办理流程包括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对于暂住地死亡的情况,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办理过程中,如有可疑情节,可以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需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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