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福利院收养条件如下: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如果收养人自愿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不受“无子女才能收养子女”的条件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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