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机构和时间。 当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二、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三、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携带的材料。 (一)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 1、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四、办理期限和收费。 期限为一个月。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退回相关证件,并会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理由。 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标准为:40元/人。 五、办理程序步骤。 1、出示证件; 2、填写《离婚协议书》;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4、审查; 5、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