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并购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是怎样的?如何对并购基金收益进行分配?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并购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及原则。收益分配方式为一次性集中分配,中间不进行任何分配。项目退出所得的可供分配现金,按照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占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后,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出资额和剩余浮动收益的比例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年化净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R=本企业收益/全体合伙人实缴货币出资额加权平均数。当有限合伙企业年化净收益率R≤8%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货币出资 法律分析 一、并购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在项目成功退出并实现收益分配后,所有收益将一次性集中分配,中间不进行任何分配。 项目退出所得的可供分配现金,按照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占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后,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下列方式分配: 有限合伙人出资额;剩余浮动收益按比例分配,即20%支付给管理人作为管理业绩报酬(具体分配比例需先确定以何种模式设立并金);80%支付给有限合伙人。 并购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尚处在起步阶段,但通过上市公司与PE机构的频繁合作,“上市公司+PE”类并购基金运行模式已日趋成熟,如上文所述,此类模式的并购基金可以为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作出巨大贡献。 近期国内首例“上市公司+PE”类并购基金,参与双方“大康牧业”与“硅谷天堂”由前期的亲密无间、到现在的对簿公堂,充分反映了并购基金投资与其他投资模式相同,风险与收益并存。合作各方应在前期作出充分准备,规避未来风险,凭借并购基金为其创造最大的收益。 二、并购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有限合伙企业年化净收益率的计算 有限合伙企业年化净收益率:R=本企业收益/全体合伙人实缴货币出资额加权平均数;全体合伙人实缴货币出资额加权平均数=∑(全体合伙人实缴货币出资额×该实缴货币出资额实际存在天数/365); 本企业收益=本企业投资项目变现收入收益+本企业投资项目累计分红收益+本企业对投资项目的资金出借收益+闲臵资金使用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其他收益-管理费-银行托管费-本协议约定应由本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 2、本企业存续期间,一个财务年度结束时,则可将已实现的本企业收益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年化净收益率R≤8%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货币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企业年化净收益率 R>8%时,超过8%部分以上部分的20%作为超额业绩收益,暂时留存在合伙企业账户中,待有限合伙企业清算时一次性分配,非超额业绩收益部分(即超过8%以上部分的80%)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本企业投资项目退出并进行最终项目收益清算分配时,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当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出后仅持有现金资产时,则管理人提取业绩奖励:当有限合伙企业年化净收益率 R>8%时,管理人提取超过8%以上的超额业绩收益(未扣除业绩奖励)的20%作为业绩奖励,剩余资产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货币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当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出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现金资产(如有)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货币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管理人不提取业绩奖励,业绩奖励等费用计算和收取根据信托计划条款约定执行。 结语 并购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及原则是基金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对于投资者了解基金运作及收益分配方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本文中,详细介绍了并购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及原则,包括一、并购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计算,以及二、并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通过阅读文章,可以更好地了解并购基金的投资运作及收益分配方式,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的安全、独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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