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红是否为上市公司必要条件 |
释义 | 一、分红是否为上市公司必要条件 公司分为不是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公司上市的条件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份私募发行的对象有哪些 在我国,对公司进行私募发行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关于公司股份发行都是针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规定,因此,现阶段私募发行还具有较大的空白模糊地带。 就私募发行的对象而言,法律法规同样也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参照《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九条的规定: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1)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2)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因此,一般私募发行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如特定的证券公司。 2、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私募发行(定向发行)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因此,现阶段私募发行的对象是是指特定的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人机构自己的员工,或者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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