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程建设当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能索赔;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分两种情况: 1、人为的造成(比如监理、设计等)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 2、非人为的(比如地震、暴雨等自然灾害)只能索赔工期,不能索赔费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走工程保险的,而不是向业主索赔。 法律客观: 《 建设工程合同 司法解释》 第三条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