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胁迫的婚姻是否有效 |
释义 | 被胁迫的婚姻的效力不属于无效,但是其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一方遭受婚姻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威胁强迫,而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缔结婚姻。一般情况下,婚姻的效力取决于受胁迫方是否在胁迫行为结束一年内,向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若被限制人身自由,则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被撤销的婚姻无效,不再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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