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除了肖像权之外还有哪些 |
释义 |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七)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八)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九)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十)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一、肖像权的特征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除了具备人格权所共同具有的绝对性、专属性等特点,还有以下两项重要特征:第一,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形象的外在表现,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部生理特征,所以肖像权只能为自然人享有。换言之,法人等团体或社会组织无法拥有肖像权。第二,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肖像权具备更多的财产利益。肖像中所包含的艺术价值在市场交易中可以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价值。当然肖像权所包含的这种物质利益,究其根源是由肖像权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并不足以改变肖像权的人格权属性。 二、肖像权构成侵害肖像权须具备的要件 (一)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或者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肖像权的内容,就其积极方面而言,主要体现为制作和使用的专有权。未经许可擅自制作或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是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构成中最主要的损害事实。此处所谓使用,并不仅仅指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权利人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销售等使用行为。使用他人的肖像,只能在权利人许可的范围之内。如果行为人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但其后改变约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仍然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无正当理由。虽然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正当理由,即可阻却违法,从而该制作或使用行为为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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