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像摄影与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如下: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说明我国公民具有肖像权;2、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说明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因此,如果行为人在没有经过肖像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并出售肖像,就构成侵权。这里的出售,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