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岩的案子怎么判的 |
释义 | 4月29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刘岩贪污、受贿案,以被告人刘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受贿赃款64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贪污赃款178.9661万元,依法返还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原兰州铁路局工会主席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蔡某某(另案处理)在负责、参与工会物资采购中,采用虚增合同价款的方式,套取公款178.966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为供货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供货商的现金6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岩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赃款全部退缴到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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