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计算机犯罪分为三类: 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行为人攻击个人电脑或网络,包括非法访问存储在目标计算机或网络上的信息,或非法破坏信息; 2、以计算机为攻击主体的犯罪,如黑客、特洛伊木马、蠕虫、病毒传播和逻辑炸弹等。当计算机是犯罪现场、财产损失的来源、原因或特定形式时; 3、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如利用计算机系统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通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和传播淫秽物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