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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适航证是什么意思
释义
    适航证是航空器适航证的简称,航空器适航证(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是由适航当局根据民用航空器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颁发的证明该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证件。
    适航证分为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只拥有临时国籍证的航空器不能申请适航证,但可以申请特许飞行证。
    飞机制造商的新机型要在全球市场上投放,除了要得到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和美国航空管理局 (FAA)的适航证外,还需要获得进口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证明。
    需要的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72条,适航证申请资格及申请资料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可以申请该航空器的适航证;
    (二)合法占有、使用具有外国国籍和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中国使用人,可以申请该航空器的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者申请另发适航证;
    (三)适航证申请人应当视具体情况向局方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完整属实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
    2.《制造符合性声明》;
    3.航空器制造国或者航空器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出口适航证;
    4.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
    5.重要改装或重要修理后用以证明该航空器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以及确保持续适航性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6.持续适航文件清单;
    7.航空器满足适用的适航指令的声明和所完成适航指令清单;
    8.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在进行航空器适航检查过程中,适航证申请人还应按《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第2段或第3段(按适用)提供技术资料供局方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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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3: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