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聋哑人犯罪及责任问题研究 |
释义 | 对盲人和聋哑人犯罪可以从宽处罚的主旨是基于其视觉和交流能力受损,难以融入社会生活,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较弱。在审判中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与盲人身份直接相关的犯罪可以从宽处罚,但对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特别是共同犯罪或组织犯罪,不能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法律规定了盲、聋、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应指定律师提供辩护,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规定对盲人犯罪、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考虑视觉等重要功能的丧失会导致人的认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会生活,其辨认自身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弱于常人,故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宽处罚。 残疾人犯罪怎样处罚 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 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主要是考虑到盲、聋、哑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均低于常人,不指定辩护人则难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情形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做出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灵活性规定。 结语 根据《刑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盲人和聋哑人的犯罪,法律允许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残疾人在认知、交流和行为控制方面存在困难,无法完全融入社会生活。然而,在审判中,应全面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不能一概而论地从宽处罚。对于与残疾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特别是共同犯罪或有组织犯罪,不能以残疾身份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指定律师提供辩护,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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