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补办房产证。流程如下:(1)申请人首先要以书面形式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证。首先要说明产权证丢失的原因、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现状、产权人的姓名、地址、经营状况等。,并提供营业证明(租赁簿或户口簿),凭身份证明材料带上述材料到丢失的契证台办理。(二)一般来说,房地产登记机构成立前,房地产档案由房地产住建部门保管。(3)登记声明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核实后,可以向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其确实有房产证,并注明相关信息,然后让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可以保存报纸。如果一个月内没有异议,申请人可以向测绘所申请测量。(4)勘丈入册后,让测绘组由勘丈、绘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5)将所有材料移交给房地产登记中心,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后,即可进行登记审核,房地产登记中心负责初审、复审和审批。(六)发证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的,经发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据领证。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