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继子继女与后妈形成继子女关系,则具有抚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在亲属法中,这种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可把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1、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姻亲关系发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拟制血亲; 2、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仍为纯粹的姻亲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并不必然享有法律上的子女抚养权。 继父母只有与继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且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才享有子女抚养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