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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证明丢失,是否能够补办?
释义
    离职证明丢失时,可以向原单位申请补发。如果原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开具离职证明时需要注意证明格式、必要信息、竞业限制约定等。证明应打印在A4纸上,无错别字,不允许篡改。如有错误,建议重新开具。
    法律分析
    一、离职证明丢了原单位能补吗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
    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离职证明主要是证明你和原单位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关系,避免法律纠纷,上面会写你的职位,入职和离职时间,一般不会写离职原因。
    离职证明丢了的情况下,按照常规原单位都应该补给,可以找人事部门要一下,如果实在不给,就没办法了。说到底就是盖个章的事,你跟用章的搞好关系就行的。如果你的新公司不是什么国企事业单位的,不会那么严格,就说没给离职证明也没太大的影响。
    二、原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怎么办
    单位不开离职证明可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开具离职证明的注意事项
    1、证明格式。
    2、必有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全称),离职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离职者曾任职务,在职时间,证明开具日期(加盖公章,年月日)。
    3、有竞业限制协议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补偿金的,建议在离职证明里加以说明竞业限制约定。
    4、页眉打印有公司LOGO——宣传公司形象。可以选择是否添加公司联系方式。
    5、一般用A4纸打印(档案管理标准),现实中也有些公司采取一式两份中间分割处盖骑缝章的方式。
    6、无错别字,不允许篡改,若填写证明时出错建议重新开具。
    结语
    离职证明是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书面证明,用于证明与原单位的法律关系已经解除。如果离职证明丢失,一般情况下,您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补发。如果原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要求单位出具证明并可能获得赔偿。开具离职证明时,需要注意证明格式、必要信息的包含、竞业限制约定的说明等。请确保证明准确无误,如有错误建议重新开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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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3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