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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知情权行使方法
释义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规定较为简略,仅仅规定了查阅、复制两种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又增加了摘抄的行使方式,这种简略的规定已经难以满足现实中小股东投资企业时对企业知情权的需求了。
    尤其难以满足现代企业管理中所有权与管理权区分开的原则要求.为了有效行使股东知情权破解公司经营信息不对称的实际困难,通常有的公司股东会申请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介入进行审计。
    一、控股股东要求审计如何进行申请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股东知情权应如何行使: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但是否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应当由公司内部协商确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因此,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权利,但要求进行审计是不包括在内的,所以,其无权要求公司审计账目。
    二、未实际出资能否拒绝股东知情权?
    未实际出资也不能拒绝股东知情权,知情权作为股权的重要权能之一,是为了保障股东充分掌握公司信息、管理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的重要权利。体现在现行《公司法》中就是以下三个条文: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本文将以有限公司为例,就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作简要分析。
    首先,根据前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知情权的范围包括: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20条);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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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