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重大立案标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及处罚 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中利用职务之便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如果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则应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因此,应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及处罚 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给多人放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 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