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多的;因受贿或者索贿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等。 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四)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