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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释义
    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的认定
    1、划清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后者则出于过失。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向其出售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同时触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刑法》第320条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两个罪名,应按照处理法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并罚。
    3、划清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的界限。
    行为人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构成该两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论处。
    4、明知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同时触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窝藏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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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5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