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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彩礼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
    结婚彩礼一般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明确送给男方或者女方的,这部分礼金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接受彩礼的一方,如果将彩礼用于购置婚后的财产,那么由彩礼转化而来的财产就有可能当做是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一、彩礼怎么返还
    彩礼的返还原则有以下三个:
    1、双方有没有领结婚证;
    2、双方领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在一起生活;
    3、支付彩礼后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的。
    这三种基本情况法院会支持退还彩礼。如果对方不予退还的,那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 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况有: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再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二、彩礼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
    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总而言之,返还彩礼时,必须遵循双方有没有领结婚证;双方领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在一起生活;支付彩礼后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等三个原则。
    二、彩礼钱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吗
    彩礼钱不一定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彩礼是领取结婚证前一方给与另一方的,那么就不是婚后财产,只能算是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是如果是领取结婚证后男方给女方的,双方没有签订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协议的,那么彩礼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就不能算作是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了。
    三、哪些财产在离婚时不会被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以下的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
    1、婚前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是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共同使用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人身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因事故造成身体损害,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具有人身属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个人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比如男方的剃须刀、女方的化妆品,以及双方各自的衣物等,属于个人财产。
    5、彩礼、嫁妆
    彩礼通常是指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婚前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一定的礼金或物品。彩礼系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达成,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即归受赠人所有。如果夫妻双方婚后没有将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法要求分割。
    另一方面,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6、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需要用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只能针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部分费用进行分割。
    7、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
    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即应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而婚前所得部分仍为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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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