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保险条款无效 |
释义 |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无效。 一、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权益应由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关系应表现如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和其他合同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而被保险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保险公司应该要求被保险人履行。被保险人拒绝履行的,保险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这样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才有保障。 二、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2、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有义务支付保险费的人;其财产或身体上发生保险事故或事件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赔偿的人; 3、受益人,又称保险金接受人。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4、保险代理人。也就是说,保险人的代理人是指按照保险代理合同或者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5、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 三、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时不能有哪些行为 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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