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五个原因: 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二手房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2.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 3.中介逃避居间义务。 4.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 5.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不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七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