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订立遗嘱应该符合的条件如下: 1、立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遗产的信息明确:遗产范围、名称、数量; 3、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份额; 4、明确遗嘱的归属; 5、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立遗嘱的程序如下: 1、对本人身份的说明; 2、说明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信息; 3、说明财产状况和保险信息; 4、表明是本人真实的意思; 5、对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 6、本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如下: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遗嘱包括的内容如下: 1、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遇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3、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5、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6、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