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行使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的辩护权,包括会见权、提供法律帮助、告知犯罪嫌疑人各项诉讼权利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证明和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并且新法在实施方面还是很有成效的。此外,新法还明确规定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以及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代理申诉控告的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我的看法,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的辩护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首先,最为关键的一项权利是“会见权”。在大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被羁押的,由于里外两相隔,亲属为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之后,最急切的就是让律师会见到关在看守所里面的犯罪嫌疑人,了解里面的情况。而里面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也急切地想要见到律师,了解外面的情况。可是,这项基本的权利在以往却是很难实现的,办案机关会百般阻挠,重重设障,为阻止律师会见无所不用其能。笔者几年前在办理的一起涉黑案件就是因为公安机关的阻挠,虽然律师想尽各种办法,到各个部门投诉,但最后还是没有会见到当事人。 可喜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这种“会见难”得到了改观。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证明和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此之外,没有限制)。元旦伊始,新刑诉法生效实施之际,笔者因为一起毒品的案件到第一看守所会见,虽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但是,在出示了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专用函和委托书之后,看守所顺利地为我办理了会见手续,不到十分钟,我就会见到了我的当事人。可见,新法在实施方面还是很有成效的。关于律师会见的内容。笔者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应该只停留在嘘寒问暖上。如果只是问一下是不是缺衣服,是不是缺钱,里面冷不冷这样的问题,就浪费辩护律师这个身份了。的确以前有些办案机关要求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许问案情,但这是违法的,不问案情,律师干什么来了?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 其次,在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要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解释法律规定,告知其可能面临的处罚,以及通过辩护可能达到的法律效果,打消其顾虑。第三,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及人身权利,一是对笔录核实以后再签字的权利;二是如遭遇刑讯逼供如何自我保护;三是如遭遇来自管教或同监室其他人员人身威胁或伤害时如何自我保护;四是如想要会见律师时通过何种途径表达。 这些在律师看来很简单的问题,在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以后却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有时还可能是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办理。在大陆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确定为有罪之后,绝大多数都会被羁押到看守所,这就使得办理取保候审成为刑事案件普遍存在的一个环节。 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律师才能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个限制。关于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虽然规定了条件,但是,实践中即使好多符合条件的案件仍然很难获准办理取保候审,即使想交钱,也没有人收。虽然难办,但是作为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律师仍然应该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其实,如果掌握了其中的一些技巧,对于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申请取保候审还是有很大的成功率的。 第三,代理申诉控告。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辩护律师可以为其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可能来自人身的,如来自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等、来自管教或同监室人员的“躲猫猫”、“系鞋带”、“喝凉白开”等等。也可能来自财产方面的,比如车辆被非法扣押,公司财产被非法冻结等等。如果出现以上情况,辩护律师应该即时地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最直接的机关是上一级检察院,最有效的机关是同级或上一级侦查机关(含检察院)的纪检处或法纪处。其实有侵权行为并不可怕,只要敢告,找对地方,“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笔者曾经代理的一个公安机关非法扣押打字社财产的案件,办案人员也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制作扣押清单,笔者当时写了一份书面材料向市局的纪检处反映,结果,第二天东西就返还给当事人了,效果之快,令我都有些措手不及呢。 拓展延伸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概述 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代表,享有重要的法律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律师有权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和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这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律师应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为案件提供有益的信息和意见。 2.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年龄、职业等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律师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3. 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这是律师了解案情、收集证据、为案件辩护的重要手段。 4. 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提出意见。对于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律师有权提出意见,并依法进行辩护。 5. 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提出申诉。如果侦查机关对案件处理不当,律师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总之,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应积极行使辩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案件公正、公平审理提供支持。 结语 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的辩护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首先,最为关键的一项权利是“会见权”。在大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被羁押的,由于里外两相隔,亲属为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之后,最急切的就是让律师会见到关在看守所里面的犯罪嫌疑人,了解里面的情况。而里面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也急切地想要见到律师,了解外面的情况。可是,这项基本的权利在以往却是很难实现的,办案机关会百般阻挠,重重设障,为阻止律师会见无所不用其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证明和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此之外,没有限制)。元旦伊始,新刑诉法生效实施之际,笔者因为一起毒品的案件到第一看守所会见,虽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但是,在出示了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专用函和委托书之后,看守所顺利地为我办理了会见手续,不到十分钟,我就会见到我的当事人。可见,新法在实施方面还是很有成效的。其次,在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要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解释法律规定,告知其可能面临的处罚,以及通过辩护可能达到的法律效果,打消其顾虑。第三,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及人身权利,一是对笔录核实以后再签字的权利;二是如遭遇刑讯逼供如何自我保护;三是如遭遇来自管教或同监室其他人员人身威胁或伤害时如何自我保护;四是如想要会见律师时通过何种途径表达。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了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以及律师在办理取保候审方面的权利。最后,新刑事诉讼法还赋予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辩护律师可以为其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可能来自人身的,如来自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等、来自管教或同监室人员的“躲猫猫”、“系鞋带”、“喝凉白开”等等。也可能来自财产方面的,比如车辆被非法扣押,公司财产被非法冻结等等。如果出现以上情况,辩护律师应该即时地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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