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临时董事会召开的条件是:股东提议、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无法履职则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召开的条件如下: 1、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3、由监事会提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则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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