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算十级工伤残鉴定 |
释义 | 十级工伤的鉴定情形有: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3.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4.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5.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等。 一、左手小指开放性骨折工伤能评几级伤残 左手小指骨折根据情况最多可以评为十级伤残。十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认定为工伤十级的情形: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其他。 二、右手食指缺失骨折是几级工伤 1.右手食指缺失按照鉴定标准为十级工伤。十级的定级标准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其中包括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手指缺失属于此种情况。 三、哪些情况下符合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符合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情况: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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