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益物权是否为所有权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物权中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包括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处分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也是区别与其他物权的标志。同时,文章也介绍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相关内容,以及占有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法律分析 一、用益物权是否属于所有权? 物权包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但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所有权并不能代表所有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什么是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 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如使用机器生产产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 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 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具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也是区别与其他物权的标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没有处分权。 三、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否属于物权 无权占有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属于物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返还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结语 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但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所有权并不能代表所有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是指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使用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具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也是区别与其他物权的标志。无权占有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属于物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八条\t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t第二百三十五条\t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八条\t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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