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益物权和所有权的不同? |
释义 | 用益物权是支配他人之物的一种物权,这就表明用益物权与他人之物的所有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联系。所有权是确定财产归属关系的一种法律表述,只有财产的归属关系明确,财产的利用才存在可能。在财产归属不明的情况下,财产的利用也就不可能有法律上的保障。因此,没有所有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从所有权的角度来所,实际上是物的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转移给了他人,但处分权还在所有权人手里。用益物权和所有权的不同具体有,对象不同,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积极权能和在法律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他人所有物为使用、收益,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我国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范围不同、恒久性不同,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相对于所有权的恒久性,用益物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届满,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使用之物返还于所有权人。 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章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其权益。因此,用益物权是只具有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定限物权”,不同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独立性,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用益物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对所有权的权能构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优先性,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或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章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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