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种类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四) 责令停产停业 ; (五)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