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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释义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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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