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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条件赠与可撤销吗
释义
    附条件赠与可以撤销,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赠与人的撤销权可以在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限制,包括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时间、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等。
    法律分析
    一、关于附条件赠与可撤销的问题
    附条件赠与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撤销的,但具体操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附条件赠与满足撤销条件,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附条件赠与合同撤销权
    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行使一种权利,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种,即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的无偿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665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666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664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三、赠与合同撤销权的限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拓展延伸
    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指在赠与财产权利时,赠与人具有随时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性质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性质的赠与以外的财产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赠与人的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行使撤销权时,赠与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采取适当的方式,以避免给善意第三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结语
    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行使一种权利,赠与合同撤销权是其中一种表现。赠与人的撤销权可以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而法定撤销则是指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一定条件限制,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赠与合同中,附条件赠与可撤销的问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的撤销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部分不得撤销等。另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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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9: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