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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规定如下
释义
    (一)非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非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二)下列非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1、属过渡性建筑或临时建筑的;
    2、被依法查封或产权限制的;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已经规划部门验收完毕的;
    5、经房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工程已经竣工或已投入使用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情形。
    (三)同一非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不得设定两个(含)以上的抵押权。
    (四)以两宗(含)以上的非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非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建成的部分设定抵押(根据预测绘成果书记载面积计算),未建的批建部分不得设定抵押。
    (六)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非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七)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非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使用年限。
    (八)对非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在申请权属初始登记时需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注销手续。
    (九)非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的(如抵押物价值变更、抵押期限变更等),抵押物范围不得超出原抵押范围。
    (十)抵押当事人必须于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书证件办理抵押登记:
    1、抵押登记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4、土地查档证明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借款合同原件;
    7、抵押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8、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9、施工许可证原件;
    10、工程立项批文复印件(校对原件);
    11、审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资金运作情况的评估证明材料;
    1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或股东(董事会)决议文件;
    13、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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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2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