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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释义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一、什么是村主任选举
    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年龄必须满18周岁。
    (2)必须是本村村民。
    (3)依照法律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精神病患者或在选举期间患精神疾病未恢复时不能参加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多少人组成合适,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为便于组织,便于协商,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
    二是尽量减轻村民的负担。
    二、农村村干部选举的程序
    1、报名参选。选举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证明。一是成立选举领导机构。镇(处)成立选举领导小组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二是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登记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户口在本村,享有政治权利。
    3、确定候选人。根据村庄规模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和职位,以多于应选名额一人的规定确定候选人数,法律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额定人数为三人至七人。
    4、召开选举大会。召开村民大会投票选举,有选举权的村民超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得票超过投票人半数才能当选。如果当选,将在当场公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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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3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