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损险规定车辆年限吗 |
释义 | 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有三种: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 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获实际损失的赔偿。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 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因为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给予比例赔偿。因为车主是按照汽车实际价值投 保,所有汽车零部件的保额都以它们的折旧价为理赔标准,万一在修车过程中需要更换新零部件,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赔偿给车主一部分修理 费用。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因为稀有车型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没有比对性,价值又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买价往往过低。 至于盗抢险,保险金额由车主和保险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价格。例如,王先生一辆新车购置价为12万的捷达车,行驶证上初次登记日期为98 年5月,2001年5月投保,盗抢险保额为12万*(1-3年的折旧率20%)=9.6万或低于9.6万的其它保额。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您的车是二手 车,请按实际价值和购车发票金额的低者投保,保高了也不能赔偿那么多。 所以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额随着车龄增加是会进行调整的,会考虑折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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