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效力不存在哪个更高的问题,这是对案件管辖在不同的方面所作的规定。对一个案件,在确定管辖权时,要同时考虑专属管辖和管辖级别。 2、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