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体现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三大类义务:一是一般义务,包括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应急事件的处理、信息数据的保存、协助召回和检查;二是主体经营准入审查、经营产品信息审核和日常检查报告;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